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2号 北约客置地广场901室
电 话:024-22510050
邮 编:110001
邮 箱:lafa@vip.126.com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担保政策法规
担保政策法...

辽宁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局、委):


为建立健全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省监管实际,研究制订了《辽宁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行业发展、运行状况,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基础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各市金融办(委、局)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认真填报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市金融办(委、局)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市金融办(委、局)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报表共计10张,由各市金融办(委、局)组织担保机构填写,各市金融办(委、局)汇总上报。其中,G1-G8表为年度报表,各市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G9、G10表为月度报表,各市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2011年填报报表的统计范围包括此前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参加规范整顿和获得宽限期的担保机构。鉴于目前处于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特殊时期,此次年度报表的填报,各市要区分不同类型担保机构,制作两套报表,分别汇总上报:一套报表的统计范围为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和参加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另一套报表的统计范围为获得宽限期的担保机构;以后各年的统计范围以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为准,报表为一套,即本市汇总报表。省外设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其省外业务经营情况需单独填报G2-G5表,由机构总部注册地市金融办(委、局)于每年1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金融办。统计报表应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


各市金融办(委、局)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联系电话:024-86903758   传真:024-86906183


电子邮箱:lndanbao@163.com

 

附件1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    附件2 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13.52 KB 下载次数:30 次]
 点击下载文件:辽宁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zip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38.50 KB 下载次数:38 次]
 点击下载文件:附件2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