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2号 北约客置地广场901室
电 话:024-22510050
邮 编:110001
邮 箱:lafa@vip.126.com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担保政策法规
担保政策法...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辽金办发〔2010〕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局、委):
现将《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
(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
(14)市金融办的审核文件(附件1—8)。
(15)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向拟注册地省、市政府金融办和外经贸部门提交申请,报送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报送外经贸部门审核的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市外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外经贸部门(指省外经贸厅、沈阳市外经贸局、大连市外经贸局,下同)。
3.省级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公司报送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名单及委派书)。
(7)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
(8)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意见。
(9)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0)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所在市金融办出具的同意函;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2.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分支机构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3.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5.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6.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2):
(1)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4)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风险管理制度、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8)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9)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10)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的审核文件(附件2—2)。
(11)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其报送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相同;同时,在省内设立的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原审批的省级外经贸部门备案;在外省设立的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外经贸部门备案。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所在地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12)市金融办的审核文件(附件3—2)。
(13)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1.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外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外经贸部门。
3.省级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
(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
(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分支机构注销或合并还需向所在地市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营业场所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市迁址需迁出和迁入地市金融办的同意函,分支机构还需所属总公司关于迁址问题的同意函。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或合并、分支机构注销或合并需市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6)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省、市政府金融办的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1.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外经贸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外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外经贸部门。
3.省级外经贸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
(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
(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六、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所在地市金融办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所在地市金融办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附: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流程图
    2.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流程图
    3.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图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32.50 KB 下载次数:23 次]
 点击下载文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流程图.doc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32.50 KB 下载次数:23 次]
 点击下载文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流程图.doc
 
  下载信息  [文件大小:115.00 KB 下载次数:34 次]
 点击下载文件: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