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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批复明确:小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明确表示:经过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