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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金办发〔2014〕3号
关于修订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县、昌图县金融办:
自2011年以来,各市监管部门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制度,扎实做好担保业务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为建立监管体系、促进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依据。为更好地适应监管需求,全面、准确掌握融资担保行业经营情况,促进健康规范发展,从2014年开始,省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融资性担保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4类,共计14张,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含绥中、昌图县金融办,下同)组织辖内担保机构填写,各市金融办汇总后以书面(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其中:
1、年度报表为G1-G7(共7张),其中G1-G5为银监会拟订的年度统计报表;G6、G7为省金融办新增报表,主要对担保机构上一年度获得各级政府扶持情况及担保机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各市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金融办。
2、半年报表为G8(共1张),主要对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账户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各市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送省金融办。
3、季度报表为G9、G10(共2张),主要对担保机构银担合作情况及专项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各市应于每季初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省金融办。
4、月度报表为G11-G14(共4张),主要对担保机构本年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汇总情况、企业及个人客户业务明细情况、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各市应于每月初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省金融办。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填报范围为所有在省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外设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其省外业务经营情况与机构总部并表填报。同时,为便于数据报表的统计分析,在各市汇总上报的月报、季报中,担保机构次序要相对保持固定,未开展业务担保机构、新设立担保机构一并列表并相应填空。
三、各市金融办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指导辖内担保机构按照时限及质量要求做好统计报送工作。对各担保机构上报的数据报表,各市金融办要按照项目内容及统计周期之间的核对关系进行校验和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填报偏差及错误,确保统计报送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省金融办将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运用、监管分类评级及开展现场检查等手段,对各市金融办及担保机构统计报送工作进行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2013年年度报表按本制度进行统计报送,原《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金办发〔2011〕4号)明确的业务统计报表废止。
联系人:赵黎峰 电话:86903758、86893329(传真)
电子邮箱:Lndanbao@163.com
附件:1、辽宁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
2、主要指标解释
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1月17日
内容附件: 2014年修订后业务报表汇总(下发各市)140113
内容附件: 主要指标解释